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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018-01-05 11:27 来源: 本站原创  发文机关: 【字体:   


  白沙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办发

〔2017〕10号,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方案》),全面推行河长制,

强化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落地生根,

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

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

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

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创新河

湖管护制度,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

河湖管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崛起。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

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

意识,坚持生态红线,强化保护、管控开发,落实空间管控,

把有利于维护河湖生态功能作为首要考虑,促进河湖休养生息、

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

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坚持高位推动。明确

各级河长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坚持系统治理,联防联控,整合

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

强化分类指导,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以问题为导向,

层层传导压力,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

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考核。拓展

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在全县河湖全面建立河长制,确定河湖分

级名录,每一条河流、每一个湖泊都有河长。

  ——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有效遏制威胁河湖健康生命的非

法行为,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确保河湖水污染、非法

采砂“可防、可控、可治”,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的愿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

线,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严格实行水资源消耗

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年用水总量控制,防止不合理新增取

水,科学用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

提高农业、工业和城乡用水效率,特别是要加快从传统农业向现

代农业转变,推进水库、灌区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加快

灌区防渗设施建设,科学水库调度和田间管理,厉行节水优先,

遏制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科学控制指标体系,

合理确定河湖特别是流经牙叉镇的南叉河和中队小溪等河流的

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

入河湖排污总量。

   ——2020年,全县年用水总量控制在0.924亿立方米以内,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

别下降27.3%和34.7%;新增恢复农田有效灌溉面积0.65万亩,发

展节水灌溉面积0.63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615及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水功能

区水质达标率83.30%。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和水利生态红线,并将生态红线纳入全县生态红线统一

管控;尚未明确管控范围的河湖,参照《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

理规定》等“三线一单”系列文件,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原则,依法明确县城规划蓝线,落实河湖空间管控对象,落实南

渡江、石碌河、珠碧江和南叉河等重点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

控。实行分区分类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

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严禁以各种名义和理由

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非法采砂和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

乱采乱挖、非法占用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

域岸线生态功能。

  ——2020年,全县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

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南叉河、珠碧江、南溪河和南

春河等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岸上

水里和区域的污染治理,加强截污纳管力度,完善入河湖排污管

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主要流域上游区域严控新建、扩建水污染物

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深入排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

严格治理城镇生活污染、工矿企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

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全面排查入河湖

排污口,进一步优化排污口布局,开展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

工作。

  ——2020年,全县控制生猪存栏数量在14.6万头以内,所有

规模化养殖场完成治理任务。水产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减量化,化肥、农药利

用率均达到最大化。全县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

水处理率达到85%,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

功能区科学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分类管理保护。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规范饮用水水源建设管理,严禁在

南溪河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已建的要

坚决依法清理。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

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

应机制。结合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

全面排查黑臭水体,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

优美、水清岸绿。加强乡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和引导,

确保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

治,结合“百镇千村”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017年,中队小溪达到Ⅴ类水体,查苗溪和金波小溪均

达到Ⅳ类水体;城镇内河湖和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Ⅴ类水体,实

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020年,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总体稳定向好,南溪河元门

桥的断面水质达到Ⅱ类,南春河白沙农场18队的断面水质达到Ⅱ

类,南叉河方平和县一小的断面水质均达到Ⅱ类,珠碧江合水桥

和大溪桥的断面水质均达到Ⅱ类,珠碧江上村(儋州与白沙共界,

河口)的断面水质达到Ⅲ类,珠碧江水库出口的断面水质达到Ⅳ

类,松涛水库牙叉库心的断面水质达到Ⅱ类,石碌水库入口的断

面水质达到Ⅱ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

于Ⅲ类标准)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

大幅提升。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

占自然河湖、水库、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

实施退耕还湿、退耕还林、退耕还滩、退养还滩、退塘还库、退

地还岸,加快推进“水网”规划,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加强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河湖生态治理新

理念,治理措施和保护方案要尽量减少或避免渠化和硬化等现

象,逐步改造“三面光”河湖,恢复河湖水生态。开展主要河湖

问题排查,评估河湖健康状况。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

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红线区、防洪调蓄区、生态

敏感区保护力度,对南渡江、石碌河和珠碧江等重要河流源头及

河段和鹦歌岭、保梅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

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保护。积极推进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区等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

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

通过封山管护、封山育林,加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

地成林增加森林面积2961.67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

81%,河道保洁实现全覆盖。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

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行业内专业执法相结合的

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

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推进实时监控。落实河湖管理保护

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切实保障执法监管工作

有效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

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

域岸线等活动,实行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并行、日常清理和集中

打击并举,坚决遏制各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执法机制全面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实现常态化;

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全部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河长制实施范围

  (一)河湖范围。河长制实施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

河湖,实现河流和湖泊全覆盖。

  (二)河湖名录。全县设县、乡(镇)二级河湖名录。根据

河湖自然属性、现状、健康状况、跨行政区域、管护目标和治理

任务,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按

轻重缓急原则分批确定河湖分级名录。

四、组织体系

  (一)河长体系。建立县、乡(镇)二级河长体系。河长制

工作延伸到村级组织,扩展到农场和林场。

  (二)总河长。设立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和副总河长。由县

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担任总河长,

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河长。

  (三)各级河长。河长由党政领导担任,跨市县的省级河流

设分级分段河长,由县领导和乡(镇)领导分别担任县级和乡

(镇)级分段河长。

村级河长制工作负责人由相应行政村委会书记担任。

  (四)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由县水务局

和县环保局牵头组建。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成员单位由县水务局、县

环保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文旅商、县农业局、县财政

局、县卫计委、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科工信局、

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渔业局、县统计局、县编办、

县法制办、县城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

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各一名分管副局长兼任。

乡(镇)级河长不设河长制办公室,可明确工作人员。农场

和林场等单位也应明确工作人员。

五、工作职责

   (一)第一总河长和总河长职责。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

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二)副总河长职责。协助总河长工作,具体落实总河长安

排的相关工作。

   (三)河长职责。县、乡(镇)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

湖的管理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

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

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辖区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

右岸、岸上水里、区域实行联防联控,切实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县级河长对相关部门、相应河湖下一级乡(镇)级河长和所管辖

的相关乡(镇)级河长(见附件2)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

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乡(镇)级河长督促检查

村级河长制工作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河长协调和配合上级

相关部门和上一级河长解决问题。

  (四)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河长制日常工作,承担河长

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拟定河湖管理保护

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

考核等工作。

  (五)责任单位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方案和相关

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

职责如下:

  县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

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和管理、河道划界确权、县城污

水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维护、水库养殖污染防

治、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

防治规划和农村污水治理,制定河流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

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实

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长制及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

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定

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等工作,综合协调开展重点整治

行动。

  县文旅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旅游景点内河湖保护管理

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

利用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

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督工作。

  县科工信局负责监管和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

协调工业化与河流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全县河湖保护

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监管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及医院

污水防治、废弃医疗用品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

违法犯罪行为。

  县国土局负责开展土地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

护范围划界确权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景观再造、

培育“天然海绵体”,推进城乡垃圾收集和处理的建设与监管等

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开展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

污染防治工作。

  县渔业局负责监管水产养殖防治,严查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

和违规用药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协调推进

河湖沿线绿化和湿地修复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河长制相关统计工作,协助开展河长制考核

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组织、指导河湖保护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和

修订等工作。

  县编办负责落实及指导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

  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区内企业、商贩等生产经营产生的废水、

垃圾造成河湖环境污染的危害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保护河湖生态

环境和水质。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等相关工作,对本乡

(镇)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河流现状,定期组织河湖

管护员开展辖区内专项巡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非法采砂、非

法排污等危害河湖生态环境的行为。

  责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委、县政府视情况适当补充和调

整责任单位。

六、河长制工作进度安排

  (一)确定河湖分级名录。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河流

调查摸底和跨乡(镇)河流分界桩号的核定工作,确定河湖分级

名录。

  (二)建立河长体系。力争2017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河长

设立工作。2017年5月底前设置县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健全工作机制。2017年7月底前出台乡(镇)级工作

方案,10月底前出台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

动和河长协调等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四)竖立河长公示牌。2017年6月前完成第一批河流河长

公示牌的竖立工作,年底前完成全部河流河长制公示牌的竖立

工作。

  (五)细化实化主要任务。2017年6月底前启动主要河湖问

题排查,建立河湖数据台账和问题台账。制定河湖管理保护任务、

时间表、阶段性目标和路线图。细化实化工作于2017年7月启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层层传导压力,明确责任主体,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制定乡(镇)

级工作方案,强化组织指导,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

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报送制

度,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

情况,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

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健全问题督办机制,对

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建立考核问

责与激励机制,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失职失责的

要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

工作进行验收。

加强区域协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区域间,加强系统治

理,实行联防联控。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

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河

长制专项经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

治、技术服务、河湖巡查、河道维护保洁等工作需要。要积极引

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

投入机制。

原则上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生态环

境治理、维修养护和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四)落实专管人员。乡镇根据辖区内河湖数量、规模和目

标任务等河湖实际情况,统一招聘(募)村委会河湖专职或兼职

管护员。村级河长制工作负责人和管护员主要负责所辖河湖(河

湖段)的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执法和涉

水纠纷调处,以及做好河湖保洁及涉河湖工程管护工作。河湖保

洁和管护等工作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队伍承担河湖

保洁及涉河湖工程管护工作。

  (五)严格考核问责。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

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

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

应河湖的乡(镇)级河长和所管辖的乡(镇)级河长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强监督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

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公

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

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责任范围、监督电话(统一为12345)

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创建河长制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人大、

政协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

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监督效果。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等各种媒体和传播

手段,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

参与意识。

  各乡镇要在每年第一个工作日,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河

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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