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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437-1/2020-3346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水务厅 成文日期:2020-12-01 17:30
  • 标       题: 海南省水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12-01 17:3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 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字 〔2018〕80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水务厅(简称省水务厅)是主管全省水务工 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水务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务工作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重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编制省级水资 源保护相关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推进海岛型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性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
  (四)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 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 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市县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权限组织审查、审批水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六)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 与综合利 用。牵头负责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指导、监督重要江 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 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 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农 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省 级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 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九)指导城乡水务工作。指导全省城乡供水节水、排水防 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城乡 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负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 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 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城乡供排水行业的安全监管。指导水 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协调跨 市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开展水务科技与对外合作工作。组织 开展水务行业 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本省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 施;组织、参与有关水务工作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 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 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承担防 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 调度工作。
  (十四)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水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 担厅文电办理、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 新闻宣传、行政审批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 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 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审计处) 。负责起草水务工作地 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督促检查水务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 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市县水事纠纷。组 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规划计划与科技处。拟订海岛型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 设等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 划,按权限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协调推进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 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及省水 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及省级水利财政资金、预算内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和绩效评价。落实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组 织水务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办水务对外交流合作 工作。
  (五)水资源与节水管理处。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 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 并 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组织编制省级水资源保 护相关规划。参与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水 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省级节约用水规划,组 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 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 设工作。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六)水土保持与水库移民处。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 报并公告,审核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承 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监 督评估等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指 导、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新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 工作。
  (七)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处。指导水利工程建设、 运行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按权限负责水库、水闸、堤防及江河治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拟订地方性水利 行业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 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库运行相关规程、 预案、方案,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 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 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 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承担水情旱 情预警工作。
  (八)农村水利水电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 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和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 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 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城乡水务处。组织编制城乡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 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城乡供 水节水、排水防 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黑臭水体治理、市政消火栓等设施 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指导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参与指导海绵 城市建设工作。参与城乡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核定工作。指导城 乡供水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河湖管理处。承担省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河 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河口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 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厅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 省水务厅机关行政编制61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其中正处级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14名。
  第六条 省水务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 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 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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