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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水务厅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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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务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工程,一律被视为违章工程。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 项目法人申报项目划分的请示,以及项目划分表和本监督申报书的电子文档;
2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概算、地质勘察报告、图纸原件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3 项目施工图、施工图预算;
4 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原件);
5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6 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
7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含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8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单位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四、填表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项目法人。
(二)本表一式三份,由项目法人负责填写。报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份返还项目法人,作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一份送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由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底备查。(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应内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监资料、参建各方单位和人员资质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