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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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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水务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指南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8-07 17:3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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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水务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报备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办结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办结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地点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1号海南省水务厅4楼419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898-65655065 0898-65670013 |
是否收费 |
否 |
二、办理结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三、受理条件
1.报备函
2.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监测总结报告
四、设立依据
设立 依据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
内容 |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2.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 3.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 4.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 5.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