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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2-05-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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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水务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2-05-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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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水务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海南省水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务厅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实事求是、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省水务厅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水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投诉、举报。
第五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水务信息内容、水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水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 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水务信息的;
(六) 需公开的水务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水务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七) 公开的水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八)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水务信息的;
(九)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水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水务信息的;
(十) 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水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线索,经批准确定调查事项;
(二) 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 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向有关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
(四) 对具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