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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2-04-2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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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水务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2-04-27 10:42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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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水务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水务厅”网站的(以下简称“网站”)规范管理,促进网站健康发展,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方针、政策,发布海南水务工作动态信息,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水务公共服务,拓宽交流与沟通渠道,推动海南水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英文域名为http://swj.hainan.gov.cn,中文域名为“海南省水务厅”,是海南省水务厅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厅办公室是网站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网站的建设和规划工作;
2、组织审定网站主页设计和栏目设置方案;
3、组织、审核上网信息,监管网站内容。
第六条 海南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负责网站建设、技术支持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主要职责是:
1、提出网站主页设计、栏目更新方案;
2、负责组织网站后台管理软件的开发和更新升级;
4、保障网站的网络运行环境;
5、提供网站技术支持,及时解决网站运行技术问题,确保网络安全;
6、负责网站数据备份工作;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负责提供上网内容。主要职责是:
1、及时提供处室、单位的政务公开信息;
2、及时提供处室、单位的业务信息,并负责专题报道信息的提供;
3、负责发布、更新处室、单位的相关栏目信息;
4、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上网信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水务事业健康发展。
1、信息应讲求时效性,主题突出,条理清晰,文字简洁,数据准确,图像清晰;
2、转载有关领导讲话和新闻媒体有关的报道,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3、新闻类信息要署明作者或处室、单位名称,转载的信息要注明转自何种媒体及刊登时间。
第十条 网站严禁发布以下信息:
1、任何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信息;
2、任何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信息;
3、任何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4、任何违犯国家保密规定的有关信息,凡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得发布;
5、其他不宜对外公布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厅网站信息发布实行领导审签制度,发布程序如下:
1、厅机关及厅直有关单位发布的一般信息需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2、各市、县水务部门报送信息需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或盖有本单位印章。
3、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需出具相应行政机关证明,报送厅办公室。
4、重要信息应经厅主管领导审查同意。
5、所有信息(须填写信息发布单、提交文字稿并提供电子文档)统一由厅办公室审核后上网发布。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五条 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 网站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严禁在厅机关办公网络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个人台式机)上载有或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网站发布信息实行稿酬制,发布一条纯文字信息付给撰写者稿酬5元,发布一条图文结合信息付给作者稿酬10元。
第十九条 网站将统计每个处室、单位每月发布的信息数量,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