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2-04-2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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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水务厅主动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2-04-27 10:52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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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水务厅主动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务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厅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省水务厅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2、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办理事项及执行情况;
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9、群众关心的涉及水务的热点问题。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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