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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2-04-27 10:52
  • 标       题: 海南省水务厅主动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2-04-27 10:5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水务厅主动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务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厅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省水务厅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2、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办理事项及执行情况; 

  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9、群众关心的涉及水务的热点问题。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组织机构示意图及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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